婚检结果对离婚诉讼有何影响?
发布时间:2026年07月10日 来源:西安离婚协议法律服务律师
婚检结果对离婚诉讼有何影响?
婚检结果在离婚诉讼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:
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,属于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。虽然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”不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,但如果一方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、指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精神疾病,且在婚检中已显现或被确诊,却向另一方隐瞒,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。婚检报告作为客观医疗记录,能够证明患病时间及知情状态,有助于法官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薄弱,感情确已破裂。
关于撤销婚姻的请求权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在此类诉讼中,婚检结果是核心证据。如果婚检结果显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(如严重精神障碍、艾滋病等),而该方未履行告知义务,无过错方可依据婚检报告主张撤销婚姻。需注意,撤销婚姻有除斥期间限制,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若超过此期限或未行使撤销权,则在离婚诉讼中,该隐瞒行为可作为认定过错方的依据。
关于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。即使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,若一方故意隐瞒婚检中发现的重大疾病,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结婚,或在婚后因照顾病患承受巨大身心压力及经济负担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,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倾斜。同时,若隐瞒病情造成另一方严重精神损害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婚检报告在此处起到了固定“隐瞒行为”与“损害后果”之间因果关系的作用。
关于子女抚养与欺诈性抚养。若婚检结果涉及影响生育的疾病或遗传病,而一方隐瞒导致子女出生并患有相应疾病,这可能引发关于抚养费、医疗费分担甚至欺诈性抚养的争议。婚检报告可证明父母双方在备孕前的健康认知状态,从而影响法院对后续责任承担的判定。
【相关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
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八条
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内容的检查:
(一)严重遗传性疾病;
(二)指定传染病;
(三)有关精神病。
经婚前医学检查,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。
一方隐瞒疾病另一方怎么办?
在婚姻关系中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。若患病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构成了对另一方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的侵害。针对这种情况,未被告知的一方(即受害方)拥有法定的救济途径,主要体现为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。
具体而言,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,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,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“重大疾病”通常参照医学上认为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,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、指定传染病、有关精神病等。一旦婚姻被撤销,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此外,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需要区分的是,如果隐瞒的疾病不属于“重大疾病”范畴,或者双方已经结婚超过一年除斥期间,则可能无法通过撤销婚姻来解决,此时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另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,并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上主张因对方过错而获得的倾斜保护。
【相关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婚检结果虽不直接等同于离婚判决,但其在证明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诚信状况、疾病知情权以及感情破裂原因方面具有极高的证据价值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妥善保存婚检报告,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主张权利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